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本公司A股股东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人民币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75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针对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持
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扣税后分别为人民币0.60元、
0.675元、0.712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14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4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1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0
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截至
2014年12月31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本总额2,002,986,332股(均为A股股份)
为基数,向公司全体A股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7.5元(含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3月12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
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不参与公司2014年度利润的分配。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4月1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三)具体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2,002,986,332股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5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
1,502,239,749元。
(四)每股现金红利及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公司股东三益发展有限公司、河仁慈善基金会、
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和鸿侨海外有限公司,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
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5元。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
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5%,公司先按5%的税负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即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125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日的持
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5%。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
让A股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
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7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沪股通投资者”)
通过“沪股通”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A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
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
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
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
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
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5、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75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14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5年4月15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4月1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股东三益发展有限公司、河仁慈善基金会、福建省
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和鸿侨海外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591-85383777
联系传真:0591-85363983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福耀工业村II 区
邮政编码:350301
联系人:陈向明 林巍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