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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石家庄市国资委持有宝石集团52.94%的股权,通过宝石集团间接控制宝石股份28.93%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本次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2011年8月2日,石家庄市国资委与东旭集团签署了《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当事人:
甲方(股权出让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股权受让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2、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比例:石家庄市国资委持有的宝石集团22.94%的股权。
3、转让价格: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五亿叁仟零陆拾贰万壹仟柒佰圆整(¥53062.17万元),该转让价为2011年6月30日在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的转让价,不含评估基准日至完成工商登记日的期间损益。
4、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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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乙方缴纳至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圆整(¥16000万元),直接冲抵转让价款;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债权人民币壹亿陆仟八佰万圆整(¥16800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冲抵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余款人民币贰亿零贰佰陆拾贰万壹仟柒佰元人民币(¥20262.17万元)以现金付讫。
5、先决条件:
(1)甲方、乙方各自有权机构作出决议,批准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国有股权交易合同的签订;
(2)本次股权转让得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后,宝石股份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持有的宝石集团 22.94%股权,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无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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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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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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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段致平
签署日期: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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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备查文件
1. 石家庄市国资委组织机构代码证
2.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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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 上市公司所在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
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黄河大道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