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A 股每股现金红利(税前)0.0375元
A 股每股现金红利(税后)0.03375元
B 股每股现金红利(税前)0.005774美元
B 股每股现金红利(税后)0.005196美元
●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27日
B 股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30日(B股*后交易日为2011年6月27日)
● 除息日
2011年6月2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7月18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7月2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1年5月24日召开的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0年度
2、此次分配以 2010年末的总股本 73125008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 0.375元(含税),合计分配 2742.19万元人民币(B 股股利折算 成美元支付)。公告已在 2011年5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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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27日
B 股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30日
B 股*后交易日:2011年6月27日
2、除息日:2011年6月2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7月18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7月20日
四、分派对象
发放范围:截止2011年6月27日(A股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30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B股股东*后交易日为2011年6月27日)。
五、分红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皮尔金顿国际控股公司 BV;中国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3、持有 A 股的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 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375 元。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4、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375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6、持有B股的股东,按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即 2011年5月25日*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1:6.4949)折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5774美元(含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05196 美元。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7、已办理*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交易后再行派发。
六、有关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莲溪路 1210 号 1 号楼
邮政编码:201204
联系电话:021-61633599
联系传真:021-58801554
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