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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药用玻璃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16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次数:69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0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9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1年6月22日

  除权(除息)日:2011年6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1年6月29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1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 年5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0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1年6月22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257,380,1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共计派发股利25,738,011.10元。

  (1)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红利为0.09元/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10元/股。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9元向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1年6月22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1年6月23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1年6月29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1年6月2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沂源县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股票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533-3259016 传真:0533-3249700

  3、联系人:任磊

  七、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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