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四、《公司章程》*百一十二条原文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局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局决议的执行;(三)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资产处置(含购买、出售、置换、报废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权限,不超过公司*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计算)的 5%;(四)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
“*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局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局决议的执行;
(三)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出售、置换、报废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以资产抵押或质押方式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不超过公司*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计算)的 5%;
(四)决定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并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
(五)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章程》*百二十四条原文为: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2-4 名,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为公司*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
“*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4-6 名,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为公司*管理人员。” 本次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以上议案,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