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上述事项如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0%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笔金额达到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并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由董事局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但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或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含 0.5%),但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的,如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对于董事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局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