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
(六)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三、《公司章程》*百一十条原文为:
“董事局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局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资产处置(含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等事项的权限,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0%,并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0%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现修改为:
“*百一十条董事局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局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出售、置换、报废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以资产抵押或质押方式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0%,并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