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吸热玻璃
jC/T 536-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体着色的吸热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体着色的吸热玻璃。
2 引用标准
GB/T 2680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 4871 普通平板玻璃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 11942 彩色建筑材料色度测量方法
3分类
3.1 按生产工艺分为吸热普通平板玻璃和吸热浮法玻璃。
3.2 按颜色分为茶色、灰色和蓝色等。
3.3 按厚度分为2 mm,3 mm,4 mm,5 mm,6 mm,8 mm,10 mm和12 mm.
3.4 按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4 技术要求
4.1 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包括偏斜)、弯曲度、边角缺陷和外观质量
吸热普通平板玻璃按GB 4871有关条款规定;吸热浮法玻璃按GB 11614有关条款规定。
4.2 光学性能
吸热玻璃的光学性能,用可见光透射比和太阳光直接透射比来表述,二者的数值换算成为5 mm标准厚度的值后,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吸热玻璃的光学性能 %
颜色
|
可见光透比率 不小于
|
太阳光直接投射比 不大于
|
茶色
|
42
|
60
|
灰色
|
30
|
60
|
蓝色
|
45
|
70
|
4.3 颜色均匀性
吸热玻璃的颜色均匀性,采用CIE 1976年L* ,a* ,b*色度系统的色差来表示。同一批产品色差应在3 NBS以下。
5 检验方法
5.1 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包括偏斜)、弯曲度、边角缺陷和外观质量
吸热普通平板玻璃按GB 4871有关条款进行检验;
吸热浮法玻璃按GB 11614有关条款进行检验。
5.2 光学性能
5.2.1 可见光透射比
按GB/T 2680进行测定。并将其值按式(1)换算成为5 mm标准厚度的数值,以百分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τv={τvd/[(1-r)2*100]}5/d* (1-r)2*100……………………(1)
式中:τv——换算成为5 mm标准厚度后,吸热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
τvd——吸热玻璃试样实测可见光透射比,%;
d——吸热玻璃试样实测厚度,测量值准确到0. 01 mm;
r——玻璃表面的反射系数,一般取值0.04.
5.2.2 太阳光直接透射比
按GB/T 2680进行测定。并将其值按式(2)换算成为5 mm标准厚度的数值,以百分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Τe={τve/[(1-r)2*100]}5/d* (1-r)2*100……………………(2)
式中:τe——换算成为5 mm标准厚度后,吸热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
τed——吸热玻璃试样实测可见光透射比,%;
d——吸热玻璃试样实测厚度,测量值准确到0. 01 mm;
r——玻璃表面的反射系数,一般取值0.04.
5. 3 颜色均匀性
按GB 11942规定测定色差。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1条规定的技术要求。
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1-4.3条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成分、工艺条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中,一年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
d. 冷修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查时。
6.2 抽样方法
6.2.1 对产品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包括偏斜)、弯曲度、边角缺陷及外观质量进行检验时,按表2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表2 片
批量范围
|
抽样数
|
允许不合格数
|
1~20
21~100
101~500
501~1500
1501~3000
3001~5000
5001~
|
全部
20
30
40
50
70
80
|
0
3
5
6
7
10
11
|
6.2.2 对产品的光学性能进行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3块试样。
6.2.3 对产品的颜色均匀性进行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5块试样。
6.3 判定规则
6.3.1 对产品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包括偏斜)、弯曲度、边角缺陷及外观质量进行检验时:
1片玻璃的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4.1条规定时,该片玻璃定为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一批玻璃中,若不合格片数不大于表2中规定的允许不合格片数时,则定为该批玻璃上述指标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6.3.2 对产品光学性能进行检验时:
若3块试样都符合表1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检验合格。
若有2块试样符合表1规定,则重新抽取3块新试样进行检验,3块试样均符合表1规定时,方认为该批产品该项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若只有1块试样符合表1规定或3块均不符合表1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不合格。
6.3.3 对颜色均匀性进行检验时,以5块试样中I,’ ,a*、b’值最大或最小的1块作为标准,计算其与另外4块试样的色差,4个色差值均不大于3 NBS,认为该批产品该项指标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3.4 型式检验时,上述6. 3. 1 .6. 3. 2和6. 3. 3检验都合格,则该批产品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 标志及包装
执行GB 4871有关规定,且在包装箱表面,增印表示吸热玻璃颜色的字样,例如,茶色玻璃写成“茶”。
8 运输及贮存
按GB 4871有关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秦皇岛玻璃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