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工艺水晶制品作为特色工艺产品,采用先进设备和手工操作,结合独特的人文艺术设计,形成具有立体感的工艺饰品,随着人民物质生活的提高,消费品位和观念的更新,水晶工艺饰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为了适应市场需要,参照我国及国外同类产品标准,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协会牵头,浙江艺力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天隆水晶宝石有限公司、金华康特曼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杭州铁莹水晶工艺有限公司、浙江奥德利水晶工艺有限公司、浙江浦江晶盛水晶有限公司、浙江浦江瑞博工艺饰品有限公司、浦江县浦阳圣光水晶工艺制品厂、浦江恒诚工贸有限公司等9个企业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浦江县鑫业计量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艺力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天隆水晶宝石有限公司、浙江浦江晶盛水晶有限公司、金华康特曼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杭州铁莹水晶工艺有限公司、浙江省水晶工艺制品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丽容、于云法、邱培育、张福民、陈伟革、胡光有、贾元斗。
Ⅰ
Q/ZSJZ01-2009
工艺水晶制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艺水晶制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水晶、合成水晶、晶质玻璃 和工艺玻璃为材料制成的工艺水晶制品(以下简称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7962.1无色光学玻璃测试方法折射率和色散系数测试方法
GB/T7962.12无色光学玻璃测试方法光谱内透过率测试方法
GB/T16552珠宝玉石名称
GB/T16553珠宝玉石鉴定
GB/T21170玻璃容器铅、镉溶出量的测定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T16552和GB/T16553规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艺水晶制品(CraftCrystalProducts)
以天然水晶、合成水晶、晶质玻璃和工艺玻璃为原材料,经机械和手工加工和组装而形成的艺术品、工艺品、装饰品、日用品的统称。
3.2
晶质玻璃(CrystalGlass)
晶质玻璃是指用于制造高级器皿、艺术品和装饰品的玻璃,折射率不小于1.510,表面光泽性好,晶莹剔透,表现出很好的光学特性。
3.3
工艺玻璃
晶质玻璃未包括的玻璃,区别于普通建材 玻璃。
4分类
4.1制品按原材料不同分为天然水晶、合成水晶、晶质玻璃和工艺玻璃四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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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JZ01-2009
4.2制品按用途不同可分为艺术品、工艺品、装饰品和日用品。
5要求
5.1原材料
5.1.1天然水晶、合成水晶
应符合GB/T16552和GB/T16553的规定。
5.1.2晶质玻璃
折射率不小于1.510。
5.1.3工艺玻璃
折射率在1.470~1.510之间。
5.2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规定。
5.3物理性能
物理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
5.4尺寸偏差
尺寸偏差应符合表3规定,特殊产品按合同要求执行。
5.5组装要求
形态、位置应符合设计图样,粘合牢固。结合面无明显气泡。
5.6有害物质溶出量
制品中有害物质溶出量应符合表4规定。
6试验方法
6.1原材料
6.1.1天然水晶、合成水晶
按GB/T16553进行检测。
6.1.2晶质玻璃、工艺玻璃
按GB/T16553或GB/T7962.1规定方法进行。
6.2外观质量
不借助光学放大装置,在距离30cm,光源强度为40w日光灯下的黑色背景视场中进行检验。
6.3物理性能
6.3.1表面粗糙度
用表面粗糙仪和10倍放大镜进行检测。
6.3.2透过率
按GB/T7962.12规定方法进行。
6.3.3折射率
按GB/T16553或GB/T7962.1规定方法进行。
6.4尺寸偏差
用分度值为0.02mm的游标卡尺或高度仪测量。
6.5组装要求
6.5.1形态位置和结合面对照图样目测。
6.5.2当被测试制品体积小于或等于100mm3时,用10g橡皮球距离被测物10cm处,自由落体平行于粘结面,制品不脱落。当被测试制品体积大于100mm3时,用20g橡皮球距离被测物10cm处,自由落体平行于粘结面,制品不脱落。
6.6有害物质溶出量
按GB/T211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检验规则
7.1组批
按每班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等级产品为一批。
7.2抽样
每批随机抽取1%样品,但最少每批抽取10件样品,分作二份,一份作检验,一份留样备查。批数量少于10件应全检。
7.3检验分类
7.3.1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2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
7.3.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要求。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改关键工艺或更换主要设备时;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4判定规则
检验后,按检验结果的最低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如有不合格项,则可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重新检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但允许以明示等外品处理。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产品或外包装箱上应有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原材料名称、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企业名称和地址、数量、净重等标志。图示标志等应符合GB/T191规定。
8.2包装
8.2.1单件产品包装采用纸盒或锦盒,盒内应用软纸或海绵等防震材料填实。
8.2.2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木箱等。
8.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剧烈碰撞、重压,在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
8.4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室内,并放置在木板架或木板上,防止受潮、重压、不得与腐蚀物品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