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汽车级浮法玻璃外观质量
缺陷种类 质量要求
气泡
长度,L,0.3mm≤L≤0.5mm 长度,L, 0.5mm〈L≤1.0mm 长度,L, 1.0mm〈L≤1.5mm 长度,L, L〉1.5mm
3×S,个 2×S,个 0.5×S,个 0,个
夹杂物 长度及个数允许范围
长度,L, 0.3mm≤L≤0.5mm 长度,L,0.5mm〈L≤1.0mm 长度,L, L〉1.5mm
2×S,个 1×S,个 0,个
点状缺陷密集度 长度大于1.0mm的气泡和长度大于0.5mm的夹杂物;气泡与气泡、夹杂物与夹杂物或气泡与夹杂物的间距应大于300mm
线道 按5.3.1检验肉眼不应看见
划伤 长度和宽度允许范围及条数
宽0.2mm,长40mm,2×S,条
光学变形 入射角:2mm 45°;3mm 45°;4mm以上 50°
表面裂纹 按5.3.1检验肉眼不应看见
断面缺陷 爆边、凹凸、缺角等不应超过玻璃板的厚度
注:S为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玻璃板面积,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气泡、夹 杂物的个数及划伤条数范围为各系数与S相乘所得的数值,应按GB/T 8170修约至整数
表5 制镜级浮法玻璃外观质量
缺陷种类 质量要求
气泡 2mm玻璃长度及个数允许范围 3mm、5mm、6mm长度及个数 允许范围
长度,L 0.3mm≤L
≤0.5mm 长度,L 0.5mm≤L
≤1.0mm 长度,L 1.0mm〈L≤1.5mm 长度,L L>1.5mm 长度,L 0.3mm
≤L≤0.5mm 长度,L 0.3mm
≤L≤0.5mm 长度,L 1.0mm〈L≤1.5mm 长度,L L〉1.5mm
2×S,个 1×S,个 0.5×S,个 0,个 3×S,个 2×S,个 0.5×S,个 0,个
夹杂物 2mm玻璃长度及个数允许范围 3mm、5mm、6mm长度及个数 允许范围
长度,L 0.3mm≤L
≤0.5mm 长度,L, 0.5mm〈L ≤1.0mm 长度,L L>1.0mm 长度,L 0.3mm〈L≤0.5mm 长度,L 0.5mm〈L≤1.0mm 长度,L L〉1.0mm
2×S,个 0.5×S,个 0,个 1×S,个 0.5×S,个 0,个
点状缺陷密集度 长度大于0.5mm的气泡及夹杂物的间距应大于300mm
线道 按5.3.1检验肉眼不应看见
划伤 长度和宽度允许范围及条数
宽0.1mm,长30mm,2×S,条
光学变形 入射角:2mm 45°;3mm 55°;5mm、6mm 60°
表面裂纹 按5.3.1检验肉眼不应看见
断面缺陷 爆边、凹凸、缺角等不应超过玻璃板的厚度
注:S为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玻璃板面积,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气泡、夹杂物的个数及划伤条数允许范围为各系数与S相乘所得的数值,应按GB/T 8170修约至整数
厚度,mm 可见光透射比,%
2 89
3 88
4 87
5 86
6 84
8 82
10 81
12 78
15 76
19 72
5 检验方法
5.1 尺寸测定
用最小刻度为1mm的钢卷尺,测量两条平行边的距离
5.2 厚度测定
用符合GB/T 1216规定的精度为0.01mm的外径千分尺或具有相同精度的仪器, 在距玻璃板边15mm内的四边中点测量. 同一片玻璃厚薄差为四个测量值中最大值 与最小值之差.
5.3 外观质量测定
5.3.1 气泡、夹杂物、线道、划伤及表面列纹测定
在不受外界光线的影响下,如图1所示,将试样玻璃垂直放置在距屏幕(安装有数支40W、间距为300mm的平行荧光灯,并且是黑色无光泽屏幕)600mm的位置,打开荧光灯,距试样玻璃600mm处下面进行观察。气泡、夹杂物的长度测定用放大10倍、精度为0.1mm的读数显微镜测定。
5.3.2 光学变形测定
如图2所示, 试样按拉引方向垂直放置,视线透过试样观察屏幕条纹,首先让条纹明显变形,然后慢慢转动试样直到变形消失。记录此时的入射角度。
5.3.3 断面缺陷测定用钢直尺测定爆边、凹凸最大部位与板边之间的距离。缺角沿原角等分线向内测量。
如图3所示
5.4 对角线差测定用最小刻度为1mm的钢卷尺,测量玻璃板对应角顶点之间的距离。
5.5 可见光透射比测定
浮法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按GB/T 2680进行测定。
5.6 弯曲度测定
将玻璃垂直放置,不施加外力,沿玻璃表面任意放置长1000mm的钢直尺,用符合JB/T 7979-1995塞尺测量直尺边与玻璃板之间的最大间隙。
6.检验规则
6.1 玻璃出厂必须检验第4章要求规定的所有项目。
6.2 产品检验按表(7)规定的玻璃批量和抽样数随机取样。
表7 抽样表
批量范围 样本大小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50 8 1 2
51~90 13 2 3
91~150 20 3 4
151~280 32 5 6
281~500 50 7 8
501~1000 80 10 11
6.3 判定规则
6.3.1 一片玻璃检验结果,各项指标均达到该等级的要求为合格。
6.3.2 一批玻璃检验结果,若不合格片数大于或等于表7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玻璃应用木箱或集装箱(架)包装,箱(架)应便于装卸、运输。每箱(架)的包装数量应与箱(架)的强度相适应。一箱(架)应装同一厚度、尺寸、级别的玻璃,玻璃之间应采取防护措施。
7.2 包装箱(架) 应附有合作证,标明生产厂名或商标、玻璃级别、尺寸、厚度、数量、生产日期、本标准号和轻搬正放、易碎、防雨怕湿的标志或字样。
7.3 运输时应防止箱(架)倾倒滑动。在运输和装卸时需有防雨措施。
7.4 玻璃必须贮存在不结露或有防雨设施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