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光学性能指标、分类方法、光学性能测试方法等内容参考日本JIS R3208-1998《吸热玻璃》。
本标准是在原JC/T 536-1994《吸热玻璃》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
本标准在制定时参照GB 11614-1999《浮法玻璃》国家标准将着色的浮法玻璃按用途分为制镜级、汽车级、建筑级,并按不同的用途确定了不同的质量指标;对于着色的普通平板玻璃按 GB 4871-1995
《普通平板玻璃》划分等级。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JC/T 536-1994作废。
本标准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蓝星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起英、黄建斌、赵洪力、谭小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着色玻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着色玻璃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基体着色的浮法玻璃和普通平板玻璃。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680-1994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neq ISO 9050:1990)
GB 4871-1995 普通平板玻璃
GB 11614--1999 浮法玻璃
CUB/T 11942--1989 彩色建筑材料色度测量方法
3 分类
3.1 着色玻璃按生产工艺分为着色浮法玻璃和着色普通平板玻璃。
3.2 着色浮法玻璃按用途分为制镜级、汽车级、建筑级。着色普通平板玻璃按GB 4871划分等级。
3.3 着色玻璃按色调分为不同的颜色系列,包括茶色系列、金色系列、绿色系列、蓝色系列、紫色系列、灰色系列、红色系列等。
3.4 着色浮法玻璃按厚度分为以下种类:2 mm, 3 mm, 4 mm, 5 mm, 6 mm, 8 mm, 10 mm, 12 mm,15 mm、19 mm。
着色普通平板玻璃按厚度分2 mm,3 mm,4 mm,5 mm.
4 要求
4.1 尺寸允许偏差、厚度允许偏差、对角线差、弯曲度
着色浮法玻璃应符合GB 11614相应级别的规定。
着色普通平板玻璃应符合GB 4871相应级别的规定。
4.2 外观质量
着色普通平板玻璃外观质量应符合GB 4871相应级别的规定。
着色浮法玻璃外观质量中,光学变形的入射角各级别均降低 5°,其余各项指标均应符合 GB 11614相应级别的规定。
4.3 光学性能
2 mm, 3 mm, 4 mm, 5 mm, 6 mm着色浮法玻璃及着色普通平板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不低于25%,8 mm,10 mm,12 mm,15 mm,19 mm的着色浮法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不低于18%。
着色浮法玻璃、着色普通平板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允许偏差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着色玻璃的光学性能
类 别
|
偏 差
|
||
可见光
(380~780nm)
投射比/%
|
太阳光
(340~1800nm)
直接透射比/%
|
太阳能
(340~1800nm)
总投射比/%
|
|
着色浮法玻璃
|
±2.0
|
±3.0
|
±4.0
|
着色普通平板玻璃
|
±2.5
|
±3.5
|
±4.5
|
4.4 颜色均匀性
着色玻璃的颜色均匀性,采用CIELAB均匀色空间的色差 △E﹡ab来表示。同一片和同一批产品色差应符合表 2规定。
表 2 着色玻璃的颜色均匀性
类别
|
△E﹡ab(CIELAB)
|
着色浮法玻璃
|
≤2.5
|
着色普通平板玻璃
|
≤3.0
|
4.5 超过本章要求的产品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5 检验方法
5.1 尺寸允许偏差、厚度允许偏差、对角线差、弯曲度、外观质量
着色浮法玻璃按GB 11614规定进行检验;
着色普通平板玻璃按 GB 4871规定进行检验。
5.2 光学性能
着色玻璃的光学性能按GB/T 2680进行测定。
5.3 颜色均匀性
按GB/T 11942规定测定着色玻璃透射颜色的色差。
5.3.1 同一片玻璃的色差
在一片玻璃的四角和正中间取 50 mm X 50 mm的试样五小片,试样外边缘距该玻璃边缘 50m(如图 1所示),以中间作为标准片,其余四片均与该片进行透射颜色的比较,分别测得 4个 △E﹡ab值,4值中的最大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5.3.2 同一批玻璃的色差
从同一批随机抽取的玻璃样本中再随机抽取五片,在相同的位置测量其 L﹡,a﹡ ,b﹡值,以其中a﹡或b﹡最大或最小的一片作为标准片,其余的四片均与该片进行透射颜色的比较,分别测得 4个 △E﹡ab值,4个值中的最大值应符合表 2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玻璃出厂时,必须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
6.2 组批与抽样规则
6.2. 1 组批:同一颜色、同一工艺、同一等级、稳定连续生产的产品可组为一批。
6. 2.2 对产品尺寸允许偏差、厚度允许偏差、对角线差、弯曲度及外观质量进行检验时,按表 3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表 3 抽样表
批量范围
|
样本大小
|
合格判定数
|
不合格判定数
|
≤50
51~90
91~150
151~280
281~500
501~1000
1001~5000
5001~10000
≥10001
|
8
13
20
32
50
80
90
100
120
|
1
2
3
5
7
10
13
16
20
|
2
3
4
6
8
11
14
17
21
|
6.2.3 对产品的光学性能进行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 3片试样。
6.2.4 对产品的颜色均匀性进行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 5片试样。
6.3 判定规则
6.3.1 对产品尺寸允许偏差、厚度允许偏差、对角线差、弯曲度及外观质量进行检验时:一片玻璃检验结果,各项指标均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为合格。
同一批玻璃检验结果,若不合格数不大于表 3中规定的不合格判定数时,则定为该批产品上述指标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6.3.2 对产品光学性能进行检验时,3片试样需在同一位置进行检测,若 3片试样均符合 4. 3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检验合格。
6.3.3 对颜色均匀性进行检验时,5片试样色差的最大值应符合表 2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检验合格,否则不合格。
6.4 出厂检验时,上述 6. 3. 1,6. 3. 2和6. 3. 3检验都合格,则该批产品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着色浮法玻璃应符合GB 11614有关规定。
着色普通平板玻璃应符合GB 4871有关规定。
着色玻璃均应在产品标志上增印表示颜色的字样,并在颜色字样后面明示可见光透射比系列值。例如,绿色一50表示绿颜色的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为 50%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