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1998-07-22 发布 1998-12-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除耐辐照性能外,其它光学性能和理化性能等效采用了日本工业标准JIS R3221-90《热反射玻璃》,且本标准中规定的外观质量指标严于JIS R 3221-90中的规定。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加了色差指标。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秦皇岛玻璃研究设计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秦皇岛玻璃设计院、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宏江玻璃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茁青 刘起英 尹靖宇 张志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反射射玻璃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建筑及其他方面使用的热反射玻璃。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680-94 建筑玻璃 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 5137.1-1996 汽车安全玻璃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GB 11614-89 浮法玻璃 GB/T 11942-89 彩色建筑材料色度测量方法
3 产品分类
3.1 产品按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分为优等品和合格品。
3.2 产品按厚度分为5,6,8,10,12mm五类。
4 要求
4.1 尺寸允许偏差(包括偏斜)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尺寸允许偏差(mm)
厚度 允许偏差
不大于2000×2000 2000×2000以上
5~6 ±3 ±4
8~10 ±4 ±5
4.2 厚度偏差、裂口、弯曲度和边部凸出或残缺部分及缺角深度应符合GB11614的规定。
4.3 外观质量热反射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热反射玻璃的外观质量
缺陷名称 说明 优等品 合格品
针孔 (孔洞) 直径<1.2mm 不允许集中 --
1.2mm≤直径≤1.6mm每平方米允许个数 中部不允许75mm边部:3 --
1.6mm≤直径≤2.5mm每平方米允许个数 不允许 75mm边部:8中部:3
直径>2.5mm 不允许 不允许
斑纹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斑点 1.6mm<直径≤5.0mm每平方米允许个数 不允许 8
划伤 0.1mm<宽度≤0.3mm每平方米允许条数 长度≤50mm4 不限
宽度>0.3mm每平方米允许条数 不允许 宽度<0.8mm长度≤100mm 2
注:集中针孔(孔洞)是指直径在100mm面积内超过20个
4.4 光学性能
热反射玻璃的光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热反射玻璃的光学性能
性能指标 可见光(380nm-780nm) 太阳光(340nm-1800nm)
投射比 反射比(玻璃面) 投射比 反射比(玻璃面) 总投射比
偏差 ±2 ±3 ±3 ±3 ±5
4.5 色差热反射玻璃的反射色差不应大于3CIELAB色差单位。
4.6 耐磨性
热反射玻璃的耐磨性,按5.4 进行试验,其磨前、磨后可见光透射比差值的绝对值不应大于4%。
4.7 耐酸性
热反射玻璃的耐酸性,按5.5 进行试验,其试验前后可见光透射比差值的绝对值不应大于4%。
4.8 耐碱性
热反射玻璃的耐碱性,按5.6 进行试验,其试验前后可见光透射比差值的绝对值不应大于4%。
5 试验方法
5.1 厚度偏差、尺寸偏差、弯曲度及外观质量按GB 11614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针孔的测定使用装有五只间距300mm的40瓦日光灯管的黑色框架。玻璃垂直放置,与日光灯管平行且相距600mm,观察者距玻璃60cm,视线垂直玻璃进行观察,缺陷尺寸用精度0.1mm的读数显微镜测定。
5.2 光学性能光学性能按GB2680进行测定。
5.3 色差
5.3.1 测量方法
反射色差的测量依据GB/T11942进行,照明与观测条件为垂直照明/漫射接收(含镜面反射,0/t)或漫射照明/垂直接收(含镜面反射,t/0)。被测试样的背面应装集光器或垫黑绒,或在整个色差测量过程中,被测试样的背景保持一致采用镜面反射体作为工作标准,如镀铝镜或镀银镜,而不采用漫反射体工作标准。色差(ΔEab*)按CIE 1976LAB均匀色空间色差公式评价,色差单位为CIELAB。测量应取中间部位。测量单面镀膜玻璃反射色时,应以玻璃面(非镀膜面)为测量面。
5.3.2 同一片玻璃的色差在同一片玻璃的四角和正中间取50mm×50mm的试样五片,试样外边缘距该片玻璃边缘50mm (如图1所示),以中间样品作为标准片,其余四片均与该片进行反射颜色比较,分别测得4个ΔEab*值,4个值的平均值即为该片玻璃的色差。
5.3.3 一批玻璃的色差从一批玻璃随机抽取的样本中再随机抽出五片,测量其L*、a*、b*值,以其中a*或b*最大或最小的1片作为标准片,其余四片均与该片进行反射颜色比较,分别测得4个ΔEab*值,4个值的平均值即为该片玻璃的色差。
5.4 耐磨性
5.4.1 试样
以与制品相同工艺方法制造的约100mm×100mm的试片为试样。
5.4.2 磨耗试验机磨耗试验机按GB5137.1的规定。
5.4.3 步骤
5.4.3.1 磨耗前试样用符合GB/T2680的分光光度计测量图2所示4点的可见光透射比,计算其平均值。
5.4.3.2 以膜面为磨耗面,将试样安装在磨耗试验机的旋转台上旋转试样。试样旋转的次数按表4规定
表4 磨耗试验的旋转次数
类别 次数
优等品 200次
合格品 300次
5.4.3.3 对磨耗后的试样,用同样仪器测定图2所示的4点的可见光透射比,计算其平均值。
5.4.3.4 对磨耗前后可见光透射比差值之绝对值。
5.5 耐酸性
5.5.1 试样
以与制品相同工艺方法制造的25mm×50mm的试片为试样。
5.5.2 步骤
5.5.2.1 用符合GB2680的分光光度计测定浸渍前试样的可见光透射比。
5.5.2.2 将试样整个浸入23℃±2℃,1N的盐酸中,浸渍时间按表5规定。
表5 耐酸和耐碱性浸渍时间
类别 时间(h)
优等品 24
合格品 6
5.5.2.3 浸渍后水洗,干燥试样,用分光光度计测定试样的可见光透射比。
5.5.2.4 求出浸渍前后可见光透射比差值的绝对值。
5.6 耐碱性
5.6.1 试样
以与制品相同工艺方法制造的约25mm×50mm的试片为试样。
5.6.2 步骤
5.6.2.1 用符合GB2680的分光光度计测定浸渍前试样的可见光透射比。
5.6.2.2 将试样整个浸入23℃±2℃,1N的氢氧化钠中,浸渍时间按表5规定。
5.6.2.3 浸渍后水洗、干燥试样,用分光光度计测定试样的可见光透射比。
5.6.2.4 求出浸渍前后可见光透射比差值的绝对值。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4.1、4.2、4.3。
6.1.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2 抽样与组抽规则
6.2.1 产品的出厂检验按表6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表6 抽样表片
批量范围 抽验数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50 8 1 2
51~90 13 2 3
91~150 20 3 4
151~280 32 5 6
281~500 50 7 8
501~1000 80 10 11
6.2.2 对产品的其他性能,根据检验项目要求从批量中随机抽取。 当产品批量大于1000片时,以1000片为一批分批抽取试样。
6.3 判定规则
6.3.1 若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表6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厚度偏差、弯曲度不合格。
6.3.2 其它性能也应符合相应条款的规定。
6.3.3 若上述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木箱表面应印有工厂名称、商标、产品名称、产品等级、类别、规格、数量、颜色、防潮、易碎、堆放方向、装箱日期等标志。集装箱也要有相应的标志。
7.2 包装
7.2.1 包装箱应坚固。边角、表面应有防碰撞措施,但不准有漏钉、透钉。
7.2.2 箱底要内垫泡沫塑料,箱内垫塑料布,玻璃片之间应有保护材料。
7.2.3 集装箱(架)包装,玻璃片之间加保护材料,外包塑料布防潮。
7.3 贮存及运输
7.3.1 玻璃必须在干燥房间内保管,在运输和装卸时应有防雨措施。
7.3.2 玻璃在贮存、运输和装卸时,箱盖向上,箱子不得斜放和侧放。
7.3.3 运输时箱头朝向运输方向,并采取措施防止倾倒滑动